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襄阳市委领导的,由襄阳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县(市、区)文联和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及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文艺家和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致力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襄阳由文化大市向文化强市跨越,为襄阳市“一极两中心”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加强现实题材文艺创作。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艺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具有浓郁地域特色,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四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坚持党对文联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第五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单位是中共襄阳市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湖北省文联。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志愿服务、文艺评论、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本会受委托对全市相关文艺社团负有资格审查和业务主管的职责。

   第七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加强同各兄弟城市文联和全国各地文艺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市文艺家之间的团结;推动对外文艺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努力让世界了解襄阳,让襄阳走向世界,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贡献力量。

   第八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市的文艺事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支持发展文化产业。

   第九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及文艺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依法开展文艺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努力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觉者、先行者、先倡者。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各文艺家协会,县(市、区)文联为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产(行)业系统文联(文协)和全市性文艺社会组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驻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的各市级文艺家协会会员集体参加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的活动,视同于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按期缴纳会费,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会员的权利:由团体会员推选的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消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民主集中制是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市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通过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文联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通过。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单位推选的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职务时,其缺额由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重新推举人员替换,并经市文联委员会通过。市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选举正、副主席和主席团委员;通过增补和替换市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审议、决定对本会不称职领导成员的罢免等重要事项。

   市文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十七条  市文联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团提名产生。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市文联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荣誉职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会员会费;

   3.社会赞助、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其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襄阳市文联,英文译名为“XIANG YA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XYFLAC”

   第二十二条  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在襄阳市襄城区新街16号。

   第二十三条  修改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襄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